第586章 培训-《草根律师也有春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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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标准,在司法实践中应用比较广泛,基本上法院都会以此为判断标准对劳动关系进行判断。”
王川停顿了下,接着道:“下面我介绍下劳务关系。
劳务关系,是指不构成劳动关系的,一方提供劳务、一方支付报酬的民事关系。比如家庭或个人雇佣的家政服务人员,个体工匠雇佣的帮工、学徒,农村承包经营户雇佣的受雇人等。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大体上存在以下差异:
一、主体不同。
劳动关系中的用工主体如前所述,劳务关系中的用工主体范围则更为广泛,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双方之间的隶属性不同。
劳动关系中,主体双方具有隶属性,劳动者是用人单位的成员,遵守单位的规章制度,服从单位的领导和安排。
劳务关系中,双方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不具有身份上的隶属和依附性。虽然提供劳务一方与接受劳务一方也存在一定的管理关系,但是该管理更侧重于在提供劳务时的安排。双方以结果为导向,劳动结果是支付劳动报酬的依据。
三、国家干预程度不同。
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除由劳动合同确定外,劳动法律法规还以强制的形式做出规定,如工作时间、解除合同必须依法进行、强制缴纳社会保险等。
劳务关系的双方的权利义务充分体现意思自治,主要根据双方的协商签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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