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92章 企业间借贷是否合法?-《草根律师也有春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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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行委贷:即银行委托贷款:根据《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第三条至规定,委托贷款是指委托人提供资金,由商业银行(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借款人、用途、金额、币种、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协助监督使用、协助收回的贷款,不包括现金管理项下委托贷款和住房公积金项下委托贷款。

    委托人是指提供委托贷款资金的法人、非法人组织、个体工商户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为什么非要通过银行发放委贷呢?要知道银行可是从来不提供免费服务的,雁过要拔毛!就算是铁公鸡从银行内走一圈也得被抠些铁屑下来交服务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第四条的规定,禁止非金融机构经营金融业务,借贷属于金融业务,因此非金融机构的企业之间不得相互借贷。

    根据上述条例规定,在二零一三年以前,基本上法院审判企业间借贷的思路是:企业借贷合同违反有关金融法规,属无效合同。

    法院认定企业之间借贷合同无效后,会判决借款人返还本金,并支付银行同期贷款利息;对出借方已经取得或者约定取得的利息予以收缴,并由中国人民银行对出借方按违规收入处以一倍以上至五倍以下罚款。

    款项借出去了,不管是出借方还是借款方一旦走上法庭都得不到好处,所以出于合规需要,也为了资金安全,企业间相互借贷一般都会选择通过银行发放委托贷款的形式或者通过信托贷款的方式。

    二零一三年,最高法院副院长奚晓明在全国商事审判会议上讲话,指出对不具备从事金融业务资质的企业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所进行的临时性资金拆借行为,如提供资金的一方并非以资金融通为常业,不属于违反国家金融管制的强制性规定的情形,不应当认定借款合同无效。

    2015年8月6日,为了适应经济的发展,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正式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此后法院审理企业间借贷案件的审判思路变更为:只要借贷行为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或上述规定第十四条的情形,均属有效,受到法律保护。

    对上述规定感兴趣的书友可以问问度娘,具体规定不再赘述。

    彭总出借资金的时间正是监管最严格之时,所以为了合规,他不得不通过银行委托贷款向外出借资金)

    借款到期后,房地产公司还不上钱,华天金控根据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公证文书和执行证书,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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