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3)页 “付律,信通公司那个劳动争议的案子怎么样了?”王川一脸疲惫的问道。 信通公司在帝都运营中心的案子,经过韩舟的运作,最后委托了王川和付紫文办理,运营中心的吴总与付紫文谈过后,对她的专业能力非常满意(能不满意嘛,去之前王川和付紫文已经将案件可能遇到的情况分析了一个遍)。 虽然这个案子钱不多,但是王川很重视,这个案子是他跟信通公司建立联系的关键一步,如果案件处理的好,后面签顾问单位的事基本上就板上钉钉了,这是韩舟跟他说的原话。 “你说的是丰台法院那个古乐的案子吧!前段时间已经开过庭了,我已经把庭审情况告诉了吴经理。 开庭的情况还不错,感觉问题不大。之前你一直忙,我跟着又去做了个法律尽调就没来得及跟你说这事。”付紫文道。 ‘哦,没事。等有结果了告诉我下哈。”王川揉着太阳穴起身想要回自己的工位,却被付紫文叫住了。 “王律,当时开庭时,对方律师要求咱们客户支付古乐自二零一零年一月至十二月的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部分,他说二倍工资差额属于工资,应该适用特殊时效。”付紫文道。 “你当时怎么说的?”王川想了下问道。 “我当然不同意了,坚持适用一般时效,诉讼期限一年。”付紫文道。 “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中的一倍工资,也就是正常劳动所得的工资,是劳动者提供劳动的对价,属于劳动报酬,适用特殊时效,这个在实践中没有争议。 而二倍工资中的另外的一倍部分,虽然我们也称之为“工资”,但实质是《劳动合同法》针对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违法情形设定的惩罚性赔偿。 劳动者获得惩罚性赔偿的法律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的强制性规定,并非提供劳动的对价,不属于劳动报酬。 这个虽然在律师圈里有争议,部分律师认为该部分也应该算是工资,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却比较统一,至少在帝都是这样,不认为是工资,而是惩罚性赔偿。 第(2/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