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页 “被告,质证!”男法官道。 第一份证据,《合作协议》,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认可,但是证明目的不认可。该协议约定双方共同设立项目公司,由被告出资金,原告出技术并负责管理, 可见双方签订该协议的目的是为了合作,这一点从协议的名字上就能体现出来。 第二份证据,被告向原告支付工资的银行流水,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认可,但是证明目的不认可。该银行流水是被告给原告的补助,不是工资, 原告作为管理者和股东,被告愿意支付一定的补贴和补助给原告, 。 第三份证据, 工资条,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不认可。该份证据是原告提供的复印件,没有原件我不认可。而且工资条是通过扣扣发送的,提供工资条的人不明确,我们不认可。 第四份证据,《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认可。但证明目的不认可。因为原告的技术问题,导致项目进展不下去,被告迫于无奈才解除的合作协议,不存在违法解除的情况。 第五份证据,电子邮件,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认可,但是证明目的不认可, 上述邮件是合作双方沟通的邮件,不能证明存在劳动关系。 质证完毕!”女法务专员道。 “被告举证!”男法官道。 “被告只有一份证据,《合作协议》, 证明原被告双方是合作关系。不存在劳动关系。”女法务专业道。 “原告质证!”男法官道。 “协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认可,但是证明目的不认可,我们认为该份协议约定的权利义务体现了双方的劳动关系。质证完毕!”王川道。 “被告,你刚才说每月发放给原告的钱不是工资是补助,补助的标准是多少?有没有约定?”男法官问道。 “补助标准是一个月一万。是口头约定的!”女法务专员犹豫了下道。 “《合作协议》中约定在项目公司设立之前,原告按基本工资加业绩提成方式获取报酬,被告,项目公司成立了吗?”男法官问道。 “没成立!因为项目进展缓慢,项目公司一直没成立。”女法务专员道。 第(1/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