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73章 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草根律师也有春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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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告,协议中约定的基本工资你们给过吗?”男法官接着问道。

    “协议中约定的基本工资其实就是补助。当时笔误写错了。”女法务专员狡辩道。

    “原告,是这样吗?”男法官问道。

    “不是!我们双方在《合作协议》中约定的是基本公司,给的钱也是基本工资,从来没提过补助的事。”王川道。

    “被告,双方除了签订《合作协议》外,还签了其他文件吗?”男法官问道。

    “没有!

    虽然合作协议中使用的一些词语比较敏感,但是我们认为合作协议不能代替劳动合同,两者的名称和内容都不一样。被告签署协议时的本意也是出于合作目的,不能因此就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女法务专员道。谷伂

    “被告,你认为《合作协议》是什么性质的文件?”男法官问道。

    “我认为双方是商务合作关系,签订《合作协议》属于合作经营合同。”女法务专业犹豫了下道。

    “原告,你对《合作协议》的性质怎么看?”男法官问道。

    “原告认为,《合作协议》具有劳动合同的属性。

    原告认为,    对协议性质的认定不能仅看名称,应实质重于形式,即应该根据协议内容来确定双方的实际法律关系,也就是说通过协议约定的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来进行认定。

    首先,双方签订的协议中明确约定被告聘任原告担任项目经理,原告负责公司的软件产品的研发和管理。日常生活中,“聘任”一词被广泛的用于招聘场合,一般解释为用人单位雇佣劳动者为其提供劳动。

    其次,双方签订的协议明确约定了原告的报酬获取方式,无论项目公司是否设立,研发项目是否成功,原告均可获得基本工资、业绩提成等劳动报酬。很明显原告获取报酬与项目结果无关,做一天有一天的钱,工资条体现的很明显,具有明显的劳动属性。

    另外,众所周知,“工资”是用人单位以货币形式对员工的劳动所支付的报酬,此种取酬方式与真实的合作经营中的收益分配方式明显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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