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93章 虚假民间借贷-《草根律师也有春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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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以,就民间借贷纠纷而言,当事人在一定期间多次参加民间借贷诉讼的,则法官可对当事人系虚假诉讼产生合理的怀疑。

    五、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对借贷事实陈述不清或者陈述前后矛盾。

    就民间借贷诉讼而言,当事人基于对其利益的关注,往往亲自到庭参加诉讼。在虚假诉讼案件中,为了避免露出破绽,当事人到庭率较低,大多委托诉讼代理人单独参加诉讼,给法院查清案件事实设置障碍。因此,如出现上述情况,一般法官会对借贷关系是否真实发生产生疑问。

    六、当事人双方对借贷事实的发生没有任何争议或者诉辩明显不符合常理。

    一般而言,虚假民间借贷诉讼过程具有合谋性和非对抗性。庭审中,双方当事人之间一般不具有实质性对抗。

    就像彭总您提供的这份判决书,原告说什么被告都认可,    不进行任何抗辩。就存在明显的虚假诉讼的可能,此时法官应该对此案件产生怀疑。谷涡

    另外,虚假诉讼的双方当事人一方面力图规避法官对案件事实的审查,一方面希望尽快达到其诉讼目的,往往倾向于调解结案,通过诉讼调解的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目的。因此,对于当事人之间诉讼的对抗不符合常理,且当事人乐于以调解方式结案的,很有可能存在虚假诉讼的可能。

    七、借款人的配偶或合伙人、案外人的其他债权人提出有事实依据的异议。

    虚假诉讼往往是为了损害其他权利人的利益,因此对其他人的利益影响至为明显,而其他人也最关心这种诉讼的结果。就像彭总这个案子,对方明显就是不想让彭总的公司执行回款。

    在虚假民间借贷诉讼中,当事人往往通过串通的形式意图减少一方的责任财产,以达到损害案外人的其他债权人利益的目的。

    就此而言,如果案外人的其他债权人对此诉讼提出异议,则一般会引起法官的足够重视。因此,只要是案外人的债权人对当事人之间的诉讼提出异议,则审判人员应结合案件的其他事实加以综合判断是否存在虚假诉讼的可能。

    当然彭总这个案子对方已经拿到了判决书,无法在案件审理中提出异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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