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93章 虚假民间借贷-《草根律师也有春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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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八、当事人在其他纠纷中存在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形。

    这个好理解,在市场经济中,当事人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往往会采取相对公平的交易方式。

    因此,如果当事人在纠纷中出现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形,则往往不符合市场交易的规则。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会采用完全客观的认定方法,无需考虑当事人是否具有低价转让的合理理由。亦即,只要当事人在其他纠纷中存在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形,就应该引起法官的足够重视,并在此基础上综合判断是否构成虚假诉讼。

    因此,如果人民法院经审查发现当事人在其他案件中存在以低于市场价或者交易指导价百分之七十进行交易的情形的,则会考虑当事人存在虚假诉讼的嫌疑。

    九、当事人不正当放弃权利。

    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无论是放弃其实体权利,还是放弃其程序权利,均属于其对自己权利的行使方式,法律往往允许。

    就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判断而言,当事人不正当放弃其权利,可能对他人的权利造成损害,法官有怀疑其系虚假诉讼的正当理由。

    而对于不正当的判定,应以可能对他人的权利造成损害作为其实质的判断要素。

    十、其他情形

    这一条比较空,范围说大就大,说小也小,主要是法官根据司法实践判断构成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其他情形。”王川解释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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